试用申请

请正确填写以下资料,过程只需要1分钟时间,完成後您会收到确认信包含第一次系统登入的帐号和密码,免费使用30天!

专属网站设定

专属101EIP网址
建议使用您公司或单位的英文名称

https://.101eip.net
(只接受3~12英文字母丶数字丶横杠符号。 请确认清楚,建立完成后不能修改。)

注册名称
建议使用您公司或单位的中文名称

(会显示在专属101EIP的登入页面和内页左上角)

主要语言
选项预设的系统语言

(如有不同语系的使用者,使用者可在登入时选择自己适合的语言)

主要时区
选项您所在的时区,这个设定会影响系统显示的日期时间

(The selected timezone will be a primary selected timezone for all users.)

联络人资料

联络人名称
请填入您的大名

电子邮件

(您会收到确认信件,请正确填写)

联络电话

如何得知101EIP
请问是透过何种方式接触到我们的产品





使用规约
请详阅後勾选同意

第1条(规约之适用)
  1. 本使用规约系就 百加资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於本网页上所提供之全部服务(以下称「本服务」)所订定之使用规约。本服务之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应依本规约使用本服务。
  2. 本规约与其他於本服务中另行订定之各项规定(含说明书或注意事项等),均为本规约之一部份,请一并确认之。
第2条(用户帐号与密码)
  1. 用户试用申请时会有自己专属系统,并透过电子邮件寄送帐号与密码。
  2. 用户的帐号与密码请自行负责管理。如用户帐号或密码遭不当使用,本公司一概不负其责,亦不予以赔偿。
  3. 原始密码为系统所设定,请於初次登入後变更密码。
  4. 密码请使用无法简单推测之英文字母与数字之组合。
  5. 禁止将专属的网址丶系统丶用户帐号或密码让与或借贷给予他人。
第3条(禁止事项)
  1. 於使用本服务时,禁止为以下各款所列事项。如有下列禁止事项时,本公司得不经事先告知,径对该用户停止服务丶删除用户帐号丶或停止该用户今後使用本服务。
  • 用户登录之内容有虚伪情事。
  • 用户违反本规约条款。
  • 用户於登录後之一定期间内未使用本服务。
  • WEB浏览器通常使用范围以外之特殊连结。
  • 对本网页发出大量请求(request),造成系统超载之行为。
  • 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用户帐号或密码之行为。
  • 不正当之连结或相当於密码破解(cracking)之行为。
  • 触犯法令之行为。
  • 参与犯罪之行为。
  • 侵害着作权丶专利权等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 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
  • 社会普遍认为属不适当之行为。
  •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之情形。
第4条(资讯保护)
  1. 用戸同意於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得依揭载於本服务网页之「隐私权政策」(privacy policy)搜集丶利用或处理用戸之个人资料(含跨国间之传输与储存及本公司与关系企业内部之利用)。
第5条(用户之责任)
  1. 使用本服务时,如用户间或用户与第三人间发生问题时,该用户应自行负责丶自费解决,本公司一概不负其责。
  2. 有关於使用本服务时用户自行登录丶揭露之资讯,由该用户及专属系统之管理者管理,本公司一概不负其责。
第6条(服务种类)
  1. 本服务是付费服务,用户可享有30天免费使用。
  2. 用户超过试用期限後未申请为付费用户,本公司会停止服务。
  3. 试用期间用户所上传的档案或任何资料,超过试用期间或付费使用期间後,本公司不负责後续的保管或备份。
  4. 所有服务均可能因本公司之实际状况而停止服务。如须停止服务,将於停止前30日於本网页公告之。
第7条(使用费)
  1. 使用费适用本公司另行订定之费用表所定之费用。
  2. 费用由本公司计算後向各该用户请求付款。
  3. 本公司得不经用户同意,调整使用费。
  4. 如使用费有调整时,本公司应迅速通知各该用户。
  5. 各该用户支付予本公司之有关本服务之一切费用等,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
第8条(付费)
  1. 本公司应将使用费之付费期日及付费方法,以另行订定之费用表或其他线上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用户。
  2. 以金融机关汇款方式付费所需之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各该用户负担。
  3. 各该用户如有不能依另行订定之费用表所定之方法付费时,请立即与本公司联络。
  4. 以本公司所指定方法以外之方法付费,如因该用户之过失致本公司无法确认是否已入帐时,就该用户或第三人所受之损害,本公司一概不负其责。
第9条(费用调整)
  1. 用户同意本公司得不经各用户允诺调整使用费。 调整後之费用於契约,更新时适用之。
第10条(免责事由)
  1.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务时,就服务缺陷丶服务停止丶资讯删除丶资讯变更丶服务终了以及因此等事由所致用户或第三人之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外,一概不负其责。
  2. 本公司不负监看本服务之义务。因使用本服务所致用户或第三人之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外,一概不负其责。
  3. 对为禁止行为之用户之资讯,本公司得揭露其资讯或删除其资讯。用户不得对本公司所为之处置为任何异议。
第11条(规约及服务内容之变更)
  1. 本规约得不经预告变更之。本规约变更时,因对各用户逐一个别通知有其困难,请於使用本网页时随时确认最新版本之使用规约。
  2. 变更後之规约,自揭载於本网页之时点起生效。
  3. 本网页提供之服务内容,得不经预告变更丶追加或删除。
第12条(准据法)
  1. 本规约之解释丶效力及其他未尽事宜,皆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
第13条(管辖法院)
  1. 有关本规约所生之纷争,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14条(附则)
  1. 中华民国 102年(2013年)6月1日订定丶施行。